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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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0-6-30
  • 出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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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招标、采购和配送的安排,列入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品种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使用,现将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品种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统筹地区,使用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药品,属省药品目录内甲类药品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属省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时,给予单独编码(在原电子编码的末位加“g”),参照甲类药品支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理比例(具体品种请登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zjhrss.gov.cn下载)。属国家2009版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待省新版药品目录实施后一并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和我厅联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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